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等原因产生的医患矛盾日益突出,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在全国屡有发生,医生被谩骂、恐吓、威胁的事件更不鲜见,这种现象已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医疗质量。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下去,必然损害整个医疗行业的利益,最终患者就医的质量必将得不到保障。因此,无论是从发展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保护医务人员的行医权,还是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考虑,都应提出医疗维权的问题。 一、医疗维权概述 (一)医疗维权的实质 那么医疗维权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呢? 我们说医疗维权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维护其合法行医的权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因此,维护医方的权利应该包括依法履行医疗行为的权利和由此派生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两个方面。所谓依法履行医疗行为的权利就是行医权。 (二)行医权的概念 事实上,行医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3条有明文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并且该行为“受法律保护”,就是指的行医权。行医权的主要内容反映在该法第3章中。 行医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具体的医疗单位或执业医师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各项权能。行医权一般应包括6个方面的权能,即获知病情权、诊疗方案决定权、处方权、强制缔约权、病史资料使用权和过失豁免权。 (三)行医权派生的其他权利 主要是指医师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派生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主要是医师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医师用于诊疗工作的工具、仪器设备等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内容都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3章中。 (四)医疗维权的种类 根据维权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医方维权包括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 1. 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这是从防范医疗纠纷的角度入手的维权,并且能够提高医技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即使一旦引发诉讼也能够从容应对,胜算把握较大。因而是一种积极有效的维权。 2. 被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发生侵害自己权益的事件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种被动的、事后弥补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只能减少损失和寻求补偿,但是难以彻底消灭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目前各种机构和组织所谈的维权,主要是所的被动维权,主动维权谈得很少。我们提倡以实施主动维权为主导,以被动维权为补充的维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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