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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http://www.cnophol.com 2007-12-11 16:57:41 中华眼科在线


     二、医疗机构维权的内容
  具体说,医疗维权应当是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以下权利:
     (一)获知病情权
     作为一名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21条就明确规定了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诊疗方案决定权
     医师医疗技术上的独占性优势决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师对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国务院《执业医师法》第21条在规定医师的权利时就指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它在法律上保障了由执业医师来决定医疗方案的选择。
     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并不完全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思表示,而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上。
     (三)处方权
所谓处方权,就是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具体选用哪种处方类药物(当然也包括某些非处方药物OTC),药店或药房只有在拥有相应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的医嘱下才能调剂处方药,医师的这种权利就是处方权。医师在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后,必须要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权登记(个体开业者要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取得处方权。执业医师只能在其执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处方活动,除非是抢救危重病人或科室轮转学习等特殊情况,否则就是滥用处方权。滥用或超越处方权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执业医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不能得到豁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方权是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医疗单位授予某一医师处方权是一种很庄重的形式,同样,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也是非常严厉的处分。
     (四)取得受益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6项也规定,医师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业医师的行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有权取得与此种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然而,我国执业医师的工资现状与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显然是不成比例的。
行医权中的这种受益权还表现在医师在非工作岗位上只要行使了行医权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强制缔约权
     医疗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不但表现为医方不得拒绝患方的就医要求(宪法规定患者有权获得医疗保障),还表现为医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强制与患方缔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24条也同样规定:“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传染病防治法》也有对传染病人实行强制治疗和留验的规定,但是这种强制缔约权只限于对法定的危、急、重患者或传染病人的行使,在非法定的情形下仍然要适用要约、承诺的方式。
      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缔约方式是强制的,但仍然是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患方不能以自身没有请求医方行使行医权为由而拒绝付款。
      (六)病史资料使用权
     《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3项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本人认为,这实际包含了医师可以占有并无偿使用在行医中获取的医学资料的意思。
医师在行使行医权中获取的病史资料的所有权目前尚无定论,但医方有法定的病史资料保管权、法定范围的使用权。如《执业医师法》第33条有此规定。但病史资料只能是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取得的,其使用也只能是在医学界内部研究或交流使用,若向医学领域外泄露患者的隐私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七)过失豁免权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这种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具有行医权者享有过失豁免权。但是这里的过失仅指一般的过失,对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时行为人仍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对此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第五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就基本可分为重大过失和故意这两种情形。可见,我国《执业医师法》中对执业医师在行使行医权时的一般过失是不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
      医疗案件中确定责任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即执业医师只有在行医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在一般过失情况下不负民事法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他仍有可能要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处理。
      另外,医师与单位可以说是一种职务代理关系,代理人(医师)在代理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进行诊疗活动,根据民法理论,其代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良后果是由被代理人(医疗机构)来承担的,医师只在重大过失(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义务)或故意而给医疗机构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医师在行使行医权中的一般过失是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八)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
以上7种权利是与行医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此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享有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的其他合法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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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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