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行办法以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护理技术人中素质,促进护理学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连贯性护理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以适应社会义义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继毕业后规范化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护理学教育,目的是使护理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跟上护理学科学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具有护师及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既是广大护理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护理学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
第五条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医院、高等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和有关护理学学术团体等的7-9位专家组成继续护理学教育学科组。
护理学学科组受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定,报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2、推荐优秀的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电视节目发,发展多媒体教学及远程教育。
3、研究并提出全国继续护理学教育发展计划和指导意见,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护理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护理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鼓励、组织和监督护理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护理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护理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鼓励、组织和监督护理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第八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不同专科护理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护理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申咪。
第九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飞班、专题调研和考察、疑难病历护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继续护理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鞒作等,亦应视为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
第十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应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灵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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