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是继续护理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有明确的目标并经考核认可,各单位要积极提供人关的文字和声教材。
第十一条 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办法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执行。
中华护理学会总会举办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卫生部继续医学学教育委员会审报。
第十二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可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护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3-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2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主管护师及其以上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授予5-10个学分。
第十三条 建立继续护理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和发放。登记证由本人保存,在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基础上后由主办单位签章认可,作为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凭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护理学教育档案,将本单位护理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本人考绩的一项内倥。
第十五条 护理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才能作为再次注册、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