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200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送申报200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打印申报材料,请按相关要求交寄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010)85158400;联系人:冯秋阳)。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时,由于邮寄普通包裹不能直接送达,请尽可能以快递方式邮寄。
五、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项目拟申报200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报送相应的项目申报表。申报表报送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8792252; 联系人:敬蜀青)。
六、200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二批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部分备案项目和新项目作为2008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07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部分备案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作为2008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08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申报备案项目时,注意适当安排项目的举办时间。
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需填写200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7),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具体联系地址等同本文件第五条)。经核准后,作为200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予以公布。
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申报新项目每项为100元,申报备案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项目)每项为40元。各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将项目评审费汇(交)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请按以下要求汇款:
户 名:中华医学会
账 号:0200004109014455170
开 户 行: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 汇款请注明系国家级继教项目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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