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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