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合,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时制,即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96学时,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参照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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