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压力越来越大,势必会使一部分医生采取某些自我保护的行为。调查结果表明,69%的医生认为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必然导致医生的预防性医疗行为(如少开展高风险手术,多实行检查以减低差错发生的可能性)。有63.2%的医生认为:上述防护性医疗行为在日常诊疗中常见;有74.7%的医生认为,该种防护性行为将随医疗纠纷的日益频繁而越来越普遍。但对患者而言,少开展高风险手术就意味着放弃某些病人生存的希望;多实行检查,虽然可降低差错的发生率,但会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这种防护性行为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难以用确切的标准来衡量。
五 医疗纠纷仲裁=“近亲”鉴定?
67.4%的医生和79.9%的受访者认为赔偿费用仅是医疗纠纷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医疗纠纷事实性质的权威认定。65.5%的受访者认为如果让卫生主管部门来做仲裁,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程序均有有利于医院和医生,必然是“自家人审自家人”,结果不可信。为切实体现事实认定上的公正性,有必要设立独立于卫生部门的医疗纠纷的裁定机构,以独立受理此类案件,79.9%的受访者这么认为。但2/3的医生持反对意见,认为让诸如法院民事法院卫生系统外的部门来裁定纠纷,无论从事实的认定上还是从费用的赔偿上都有很难上都有很难事实反映医院的性质和诊疗行为的特征。
六 医疗纠纷补偿=医疗纠纷赔偿?
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讲补偿,《民法通则》中讲赔偿,区别在于医院非盈利性质所确定。1996年全国卫生大会再次确定我国卫生事业为公益性事业,根据此原则,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能适用于补偿。75.2%的医生认为依据《民法通则》,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巨大,医院和医生无法承受。问题是目前医院的经营方式和取得的效益却很难说服社会认为医院是不盈利的。医院赚了那么钱,还叫嚷着穷,付不起赔偿的钱?67%的受访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补偿金额过少,不能完全补偿病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此外,在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上,70%的医生和92.6%的受访者均认为在明确医生过失责任后,应当给予病人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然而在数额的确定上,双方又存在着极大的分歧。68.9%的医生认为精神损失很难通过明确尺度来衡量,显示操作存在相当的难度,因而目前尚不具备给与病人精神损失赔偿的客观条件。而24.3%的受访者则持相反的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医疗纠纷来源于易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所以环节医疗纠纷有赖于上述医患双方观念差异的缩小。医疗纠纷逐步呈现出全医疗过程的特点,患者对服务态度的投诉虽然仍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但观察最近几年医疗纠纷性质的变化,不难看出社会争论的焦点正逐渐转向事实认定和赔偿上。从调查所得的意向数据也表明,事实认定和赔偿数据是易患双方的重大分歧之所在。因此,尽快采取措施缩小易患双方在这两个方面观念上的差异是当务之急。修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新审定赔偿项目和额度等,比原《办法》更完善。此外,完善医院补偿制度,改善医院费用和收入形象亦是缓解社会和患者之间关系的良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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