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历经十余年的艰难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4月15日公布,并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在掌握医学科学知识方面的不对等性,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加注重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新的条例在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着力于平衡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地位关系,从而有利于科学和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都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掌握病历资料,病人难以取得。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等等。为保证公开、公平,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条例要求医生必须及时、如实、准确地填写所有的医疗文档,禁止涂改和毁坏病历,即使遇到忙于抢救病人的情况,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以内,也必须将当时抢救的过程,各种治疗措施以及病人病情的变化,补记在抢救记录上,而且要注明是补记的。
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
以往,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由于医疗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鉴定结果难免有失公允。新条例规定,从今年9月开始,鉴定工作将改由医学会负责。作为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医学会将汇集方方面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里不但有医务人员也有法医。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和法医应当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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