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眼部美容时美容院所使用的产品造成眼角膜烧伤,蒋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美丽之路香薰美容有限公司赔偿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000余元。 2006年12月26日,蒋女士在北京美丽之路香薰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之路美容公司)办理了一张美容特惠卡,此后定期去做皮肤护理。2007年4月13日,她在做眼部护理时感觉有东西进了眼睛,稍后感觉疼痛不适,后去同仁医院和民航总医院检查为眼角膜烧伤,医生建议在家休养。“我被迫在家卧床一周,同时担心失明,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蒋女士到美容公司要求赔偿未遂,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余元。
庭审中,美丽之路美容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认可蒋女士曾在美丽之路美容公司做眼部护理。蒋女士原是爱芙罗美容院关闭后转过来的顾客,且美丽之路美容公司没有眼部护理项目。蒋女士于2007年1月25日做完美容后,美容公司便销毁了其美容记录。
但蒋女士当即向法庭提供了一起做美容的同事的证言及美容师的手机短信,证明2007年4月13日在美丽之路美容公司进行美容护理时,洁面用品进入眼内致眼睛受伤。
法院认为,蒋女士主张其于2007年4月13日在美丽之路美容公司进行了美容护理,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短信记录。美丽之路美容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对其理应持有的由蒋女士签字登记的美容记录未向法院提供,且关于“美容记录现已销毁”的解释也不符合常理,故法院推定原告蒋女士的主张成立,判决美丽之路美容公司赔偿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