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胃部不适,在医院按胃炎治疗了1年,等得知所患疾病是胃癌时,为时已晚。老王的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将医院告上法院。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其赔偿近10万元。
2004年8月,老王因胃部不适到医院就诊,在一年时间里,医院均按胃炎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老王到另一家医院检查,诊断为属胃癌晚期,只能进行保守治疗。两个多月后老王病逝。老王家属认为,第一家医院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
而医院则表示,老王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胃癌,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
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法院据此判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