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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私自接生产妇子宫被切

http://www.cnophol.com 2008-4-30 14:19:56 中华眼科在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揽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这是非法行医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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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第三方)(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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