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患上急性阑尾炎到医院就诊,竟六次住院五次开刀。4月1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倪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3年9月,倪某因右腹痛到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倪某发现伤口有脓溢出,遂又到该院治疗,至2006年7月,倪某因术后伤口感染引发肠瘘、肠粘离、肠梗阻、腹壁疝等,前后六次住院五次开刀。2006年8月,倪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责任。同年11月,倪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