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次听证会,社会的热评不断。其中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没有规定药店距离
有关媒体发表的评论文章认为,不如把开店距离的话语权交给市场。药店的距离并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只是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药品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合理布局”的概念转化成了对零售药店的间距限制。例如《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的可行进距离(历史形成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繁华商业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全国大多数省份,如广东、江苏、浙江、江西、辽宁等均未作距离限制。
2. “药店多会引发无序竞争”只是推理
有观点认为,药店限距,除了药店少了有利于监管之外,其他理由并不成立。药店距离近了,就一定会无序竞争,这种说法只是推理,缺乏依据。街头的小商店、大小饭店,菜市场里的商户,门接门,户挨户,它们之间相互竞争,并没有形成无序竞争。为什么轮到药店,就会导致无序竞争,要设定距离?对于那些服务质量不好、药品价格高的药店,百姓可以用“脚”来投票。
3.药店距离不在行政许可之列
据了解,药店距离设限,属于行政许可。2004年国家出台《行政许可法》时曾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对于药店,完全可能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进行有效调节。药店开业,完全可以实现零距离。
要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就要将规制重心从资格准入的控制转移到对营业行为的规制,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维持市场秩序,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开设药店的限距,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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