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手术,两人忧伤;三声哀叹,四年“伸冤”……4年前,杨某因治眼疾造成眼睛失明,他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并提出索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金某在医院的一份《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诉讼之路因此中断。时隔 4年,该案得到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后,患者将医 院告上法庭。昨天,该案在五华区法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患者当庭质疑医院“动”了封存的原始病历,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审理被迫中止。
手术失误 患者左眼失明
诉状称,2004年7月6日,家住昆明新闻路的杨某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一院)做眼睛手术,因手术失误,杨某角膜受损。杨某在眼科住院到同年9月7日,左眼仍无法看清东西。医生要求杨某回家等待二期手术。因为此事带来的巨大精神打击,杨某出院几天后再次到医院精神科治疗。期间,医院诊断杨某的病情为:“左眼角膜上皮脱落,焦虑症伴抑郁状态。”
经鉴定,杨某构成6级伤残。杨某的妻子金某称,医院曾答应赔偿3万元,并且承诺她和丈夫以后生病都可以到该医院进行免费治疗。她还与医院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而在她随后拿到的《调解协议》上,却没有免费治疗这一项。为此,他们多次与院方协商。此事一拖就是4年。今年6月20日的市长接待日,他们反映了此事,一位副市长作出批示后,此事才有了新的进展。
杨某认为,自己的左眼失明和造成精神疾病与医院的行为有关,并在诉状中提出17万余元的索赔,其中包括眼睛伤残赔偿金、后期精神疾病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质疑封存病历被动过
在第一次庭审中,“金某与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杨某的代理人认为,金某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撤销。院方的代理人则认为,医院是严格按照相关的医疗程序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的前提下,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今年7月4日,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在为杨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杨某左眼大泡性角膜炎是左眼玻切、硅油填充术的并发症。
在昨天的庭审中,杨某由于病情严重没有出庭,旁听席上,关心杨某案件的不少热心市民和律师都前来旁听。在他们看来,该案不是简单的医疗责任问题,而是医院的社会责任感问题。
在法庭调查阶段,金某一口咬定医院出示的封存病历不是丈夫当初签字的那一份。“从字迹和印章的方位可以看出,这明显是改过的,而且封条也不完好。”杨某的代理人提出质疑,并当庭要求对封存病历及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审理因此而中断。
庭审结束后,记者来到了杨某的家里。今年68岁的杨某躺在床上吸着氧,身体看起来很虚弱。据家属介绍,杨某现已摘除了左眼眼球,其右眼的视力也只有0.3,几近失明。杨某说:“原本我以为只是一桩小手术,像我的病友一样可以1周后就出院,结果我的左眼却失明了。当医生对我说不可能再二次手术,只能接受左眼失明的后果时,我觉得人生无望了。”
考虑到老人的生活状况,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张承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也伸出了援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