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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为何紧而不松

http://www.cnophol.com 2008-9-1 14:48:22 中华眼科在线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1999年到2002年的3年间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事件1567起。暨南大学的一项研究则表明,在接受调查的8000余名医务人员中,有65%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躯体伤害。  

    中国医师协会2004年进行的医生执业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良好的为7.1%,一般的43.5%,较差的37.3%,极差的11.1%。总体看来,医生群体普遍认为执业环境不理想。同样,对于医生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调查结果也耐人寻味:愿意子承父业的只有10.4%,不愿意的为63%。据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的统计,2005年上半年到卫生部上访反映医疗纠纷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上访者分别占上访总批次、总人次的61.82%和53.35%。 
 
    一直以来,医患关系是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共同关心的敏感话题。医疗纠纷频繁发生,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引起了卫生界、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医疗纠纷已不仅仅是单纯的医疗问题,而演变为社会问题。

    医患关系紧张原因分析  

    医疗服务发展水平落后于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增长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快速增长。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著《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2004》显示,2003年我国的卫生总费用为65840.1亿元,卫生总费用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5.62%。1978-2003年,卫生总费用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2.09%。快速增长的卫生总费用揭示了我国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的快速增长。尽管我国卫生事业也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相比,卫生事业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医疗服务资源总体不足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存。要实现医疗服务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第二,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医疗服务水平差距逐渐拉大,矛盾突出。缩小医疗服务差距,使广大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任务非常艰巨。第三,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趋于多样化,且群众医疗保健知识不断增长,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第四,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进入了关键阶段,涉及到很多深层次问题,包括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统一认识、推进改革难度加大。第五,在医疗服务领域,尽管甘于奉献、救死扶伤的美德仍然是主流,但也出现了公益性淡化,追求团体或者个人利益的倾向。以上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下降,医患关系紧张。  

    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大部分患者都是以自费方式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这种医疗服务付费方式使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预期效果有较高的期望,而绝大多数医患纠纷都是由于医疗费用与患者的期望疗效不相符合所引起的。从哲学的观点而言,人体属于一个“灰箱”,现代医学对其既不是一清二楚(即所谓“白箱”),又非一无所知(即所谓“黑箱”)。这样,医生在治疗疾病时,可以估计到的治疗效果只是一个概率(正如现在天气预报的降水概率一样),也就是说,即使医生尽心尽力去治疗每一个病人,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对于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治疗效果,难免会有一些想法。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达,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和国家政府来承担,不需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患者在心理上容易接受这种现实。因此,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初建、不完善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承受能力较低等情况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医疗服务由于其本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某些先进的、高风险的医疗技术的应用,尽管医务人员尽心尽力,也不能保证不出任何差错。因此,为医疗行为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尤为必要。美国是一个医疗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样也会发生患者状告医生的情况,但通常不会出现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因为医患双方有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如果由于医疗差错,法院判决需要赔偿的,也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要打官司,也由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日本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有了医疗风险保险的保障,大多数医生心里也就有底了。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不会直接找医院、找医生个人,他们只需要请律师同法院和保险公司交涉即可,有效地避免了医患双方冲突的产生。医院和医生也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对疾病的研究和治疗中去。如果因为医疗事故或事件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额增高,对医生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下一个缴费周期所缴纳的保费上涨,或者是保险公司不再给其承保,以致这位医生失业。显然,这样的分担关系也构成了对医生医疗质量的一种有力监督。

    解决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较大的进步,但3年来的实施情况显示:我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仍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比如“医疗事故”的概念,目前在医疗系统和法院之间仍有严重的理解歧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因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不必由受害人举证。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赋予的责任过重,扩大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目前对是否应该实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仍有争议。以上医患纠纷处理法规的分歧和争议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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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院高级管理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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