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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话题:“先行救护”知易行难

http://www.cnophol.com 2008-9-3 15:21:31 中华眼科在线

    本报记者 谭 嘉

  我国护理工作者盼望已久的《护士条例》已于今年5 月 12日开始正式实施。近日本报记者在对实施情况进行采访时发现——

  什么才算是“必要”?

  在某医院急诊科工作的护士小张最近有些苦恼。她的苦恼与今年开始实施的《护士条例》中的一项规定有关。

  于今年5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如果医生正在抢救其他病人抽不开身,我该实施哪些‘必要’的抢救措施?万一没抢救过来,病人家属会不会找我麻烦,因为我毕竟不是有处方权的医生。”小张说,在急诊科,处理垂危病人基本就是家常便饭,心头的这个疙瘩没解开,干起活来总感觉提心吊胆。

  “先行救护的规定是从患者角度出发,用意虽好,但操作起来还存在问题。哪些情况下,可以由护士来处理,是不是可以用药,可以采取哪些抢救措施,《护士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江苏省某医院负责人说,临床工作中这样进退两难的境地还相当普遍。比如急诊科的工作特点决定,部分病人的接诊工作往往是由护士先行进行。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当病人出现危急时,护士的权限相当有限,只能做吸氧、开放静脉通道等一般的紧急处理,在医生尚未到场或还没有下医嘱的情况下,护士如果擅自实施用药、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抢救成功皆大欢喜,如果患者死亡,则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从“力所能及”到“必要”

  对于《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所提及的护士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的规定。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护理中心主任巩玉秀首先强调,这是对护士提出的更严格、更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护理工作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诉求。

  巩主任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就有关于护士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医师,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的内容,而《护士条例》中所提出“必要”的要求对护士的义务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力所能及”是从护士的业务能力出发,由于不同年龄、资历、专科护理能力的不同,决定了护士的临床技能水平具有一定差。“有多年护理经验的老护士与刚毕业的年轻护士相比,其临床经验肯定不同,他们在紧急救护中必须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采取抢救措施。”而《护士条例》提出,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则是从患者角度对护理工作提出要求,强调保证病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性。

  她同时也指出,由于医疗与护理是两个不同的专业,在病人的治疗中,医生与护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医生负责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护士协助方案的落实。为此,在实际临床工作中,何谓“必要”,护士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果把握不当,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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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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