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先行救护的规定既体现了患者生命至上的救护原则,同时也是护士职业伦理的价值所在。但条款中存在着职责模糊不清、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等问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副主任杜淑英提出,护士“紧急救护”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值得探讨。在法律层面,相关法律条款就存在冲突。如果抢救没有成功,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医疗技术手段抢救患者造成死亡的,可以免责,但护士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并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免除。
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形下“紧急救护”不是护士可以完成的,这是护士职业特性决定的。比如实施气管插管的急救措施属于医生急救的执业范畴,如果护士在紧急救护时实施了气管插管,就属于超范围执业,缺乏充足的法律支持。而如果护士在注册执业地点之外的地方先行实施抢救,也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应制定更具可操作性规定
杜淑英认为,《护士条例》的配套文件应当尽快出台。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护士条例》也应如此。如果说《护士条例》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范,那么,就需要加快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完善和调整的步伐。因此,应当尽快出台《护士条例》相关的配套文件、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她建议《护士条例》应当像《执业医师法》那样,明确规定护士应当在注册的职业范围内或职责之内实施“紧急救护”并做好护士工作,这样就可以避免发生问题后责任不清的尴尬。同时也需要从医学伦理学角度给予“先行救护”的理念更多支持,因为从远期看这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也有人士认为,《护士条例》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明显进步和发展。《护士条例》在给护士带来权利保障的同时,也给护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比较还有明显不足,希望能早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
巩玉秀建议,为保证《护士条例》的贯彻实施,避免引发医疗纠纷和把护士送到被告席上,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管理措施,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由医务部、护理部以及各专科共同协作,对何种疾病可能出现哪些危急状况,在不同危急情况下,护士应当采取哪几项最必须的抢救措施等作出简单明了的规定。对护士适当授权,使护士在临床工作中有章可循。
此外,护士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认真学习基本诊疗规范和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业务知识,不能被动地执行医嘱,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不断提高对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护能力,掌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医学措施。
北京积水潭医院护理部主任宋金兰指出,护士在临床工作中首先应当认真学习《护士条例解读本》,规范自身临床护理行为。在紧急救护中,护士应当根据护理诊疗技术规范,结合患者病情和自身能力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治。《护士条例解读本》对紧急救护进行了阐释,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但在实际工作中,当病人病情垂危,医生不能及时赶到时,消极等待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护士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救助,挽救患者生命;当护士独立值班时,遇到此类突发情况,在迅速通知医生的同时,可以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
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护理部主任焦卫红表示,《护士条例》的这一规定从“及时汇报”到“先行抢救”,在急救中赋予了护士更大的权限,也对护士的临床急救技能、专科疾病的护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她介绍,该院从岗前培训、急救技能培训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化的培训。在急救的时候,护士可以做到的给氧、吸痰、心肺复苏等技能都进行了技术演练和考核,为履行此项义务打下了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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