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日,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取代2005版办法成为指导药品注册的根本性法规。新办法实施一年来,药品注册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希望能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章 刚 现场核查要求不够具体
现场检查在药品GMP认证过程中必不可少,而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出现则相对新鲜。《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认证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检。
这里提及的生产现场检查,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抽样,对于保证申报工艺和生产实际工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生产现场检查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检查人员是跟踪每一道工序还是关键工序?如何防止“不法分子”在最后时刻使用已知合格的成品替换未经检测的成品?是由检查人员现场带走样品,还是仅在样品上贴上封条由申请人送至药检所?尽管今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但就批产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而言,仍然不够具体,有待出台细则加以明确,否则极有可能让核查结果大打折扣,沦为形式核查,使确保工艺真实的良好愿望化为泡影,也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新药申报临床免抽样会留隐患
新办法删除了申请临床试验的新药(生物制品除外)的抽样检验等内容。换言之,新药申报临床不再需要抽样检验。临床免抽样,确实简化了申请临床试验的程序,标志着国家的审评重心在向临床转移,但也留下了隐患,即如何确保受试样品是合格的。
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同时也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笔者认为,申请人(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对临床受试样品的质量可控性负全责。另一方面,药监部门也要加大对临床样品的抽查力度,防止不合格样品用于人体试验。只有企业自律和国家监管两方面相结合,才有可能降低药害事件的发生,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毋庸讳言,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归卫生部,但药监部门对批准的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作用仍然有限。只有强化药监部门对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临床试验的真实性,才能彻底堵住法规变迁后留下的隐患。
仿制申请数量减少
并不意味创新能力提高
新办法告诉我们,想要仿制药品并不是很容易的事,要与被仿药高度一致。想要改剂型(简单改剂型)也不是很容易的事,要有临床必需性和新剂型优势。新法规显然抬高了仿制药和改剂型申请的准入门槛,对这两类申请所设的限制在新办法中随处可见,如:
第十二条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旧办法中,这些申请是按照新药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旧办法中没有该条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旧办法中没有该条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改变剂型(旧办法中没有该条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旧办法中没有该条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旧办法中没有该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技术审评工作时间为160日(而在旧办法中,前者审评时限120日,后者为80日)。
在旧办法实施期间,中药仿制甚至无须提供“立题目的和依据” ,而在新办法中,该项资料不可或缺。
不论新药还是仿制药,都要求进行工艺验证。
正因为有了以上限制性条款,前几年呈井喷之势的仿制药和改剂型药品的申请数量急转直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自去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来,国家药监部门共受理新药注册申请553个,改剂型注册申请155个,进口注册申请502个,生物制品注册申请225个,共收到仿制药注册申请825个。而在3年前的2005年,一年间仅批准的仿制药数量就达8000多个。药品注册申请趋于理性,申报数量趋于合理。药品研发领域内的低水平重复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根据丁香园药学数据库提供的检索结果, 2008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报的仿制药和改剂型申请受理情况如下:化药6类258件,中药9类19件,化药5类56件,中药8类5件。而在2005年8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一个月就承办化药仿制药申请1093件,中药仿制药438件。新法规效力可见一斑。
仿制药和改剂型申请的数量少了,是否意味着我国的药品创新能力得到了提升?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我们国家的仿制药水平依然很低,君不见欧美市场上几乎看不到我国生产的仿制药。应当一手抓创新,一手抓仿制,两手都要硬。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应给予仿制以合理的指导,不仅仅是依靠法律的手段,也要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药学等效和生物等效。在此基础上,力争早日实现国产制剂步入欧美市场之梦。
“补丁”依然没能打好
另外,我们还应注意到,新法规中提到的需要另行制定的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等迄今尚未出台,也就是说,法规出台一年多了,“补丁”依然不全。
药品注册法规取得了探索性进展,但是脚下的路还很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