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体改会医改课题组总结为,具体操作时可能会出现三条道路。即市场化集中采购模式(多元化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由医保机构实行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而这三种路径,体改会分别定义为“上、中、下策”。
“我们没必要再效仿贫困国家,单设基本药物供应体系。”中国药学会课题组成员、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董朝晖称。
按该课题组对国际社会基本药物制度的研究发现,一些贫困小国如非洲国家,在经济水平低下、医药产业几乎没有、医疗保障制度缺失情况下,国家抽出点财政预算或利用国际救援资金,直接采购基本药物,并免费向公众提供。
“但目录范围非常小。”董称,这种单设的供应体系主要解决“没能力生产”的问题,而中国医药产业规模庞大,绝大多数基本药物产能过剩,不存在没人生产的问题。并且,与那些贫困的小国相比,我们还具有医疗保障这一制度优势,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应该通过医疗保障制度得到保证。同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发挥“团购”的规模效应,进行招标采购。
“当然,医保部门组织招标采购的同时,不应该排斥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的招标采购。”董表示。
“第三种道路是‘独木桥’。”体改会课题组其称为“准统购统销”模式,该模式不仅会有损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竞争,而且对医疗体制的改革也没有多大帮助。更加可怕的是这种做法会“大大增加其行政权力和寻租空间”。
基本药物“落地”的两条路径选择
“完全是缘木求鱼。” 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三条道路,体改会医改课题组报告如是评价。课题组专家们认为,基本药物制度在中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本问题不在于其供销体系的市场化,而在于医疗服务体系的制度扭曲。
该观点认为,在“以药养医”和药品加价率15%的背景下,现行医疗卫生体制中缺乏一种激励机制,促使占据大部分药品消费市场终端的公立医疗机构,不愿意使用相对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而是大量使用相对较贵的基本药物。
因此,改革现行医药定价机制,用经济激励办法来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是基本药物制度“落地”的根源性改革方向。这是两部委基本药物制度“落地”的第三个争论的焦点。
目前合法的加价率定位15%。这样,医疗机构自然愿意采购并且推荐患者使用价格相对较贵的药品,无论药品是否属于“基本”的范围。对此,体改会报告建议,取消药品固定加价率的管制,实行最高零售价格上限管制下的差别加价率,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一视同仁。
“这样一来,其利润多寡取决于其药品采购的高效率。”体改会医改课题组组长顾昕表示,如果是定价机制,医疗机构就不再具有诱导患者过度消费药品的动力,因此会变成正常的市场主体,自行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
在改革定价机制基础上,发挥医保和医院的“谈判”作用,就能通过经济方式来解决医院合理用药问题。
“用医保支付手段,能解决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动力问题。”董朝晖分析,如果医保采取“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代替现行“按项目付费”),那么,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从医保机构那里获得的收入是固定的,节省下来的钱全部归己,因此多开药、开贵药的问题能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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