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重庆一位男子从医院被送到殡仪馆时被发现仍然有呼吸;23日,北京一名两个月大的婴儿服用接种糖丸身亡……本周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又在继续发生着,这种医疗损害的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早已是备受关注却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23日,与每个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公众极为关注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专章规定。这一可能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法律依据的最新规定,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而如何确定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怎么能要求患者特别是文化水平低的患者都能明确说明自己的病情、病史呢?审定草案的委员就提出了这个疑问。
点评:此项规定确实还有待推敲。且不说患者的文化水平如何,医学是非常专业的领域,没有进行过医学专业学习或者研究的人确实很难准确的了解和描述自己的病情。即使现在有很多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媒介,但那毕竟只是较浅层面的知识,并且并不能保证每一位病人都对这些知识进行了了解。所以笔者认为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主要应该还是由掌握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承担。
医患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经常导致医患纠纷的出现。枯燥的统计数字形象地表明了医患对立的严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而且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不去追究事故原因,而是集中在赔偿金额上。为了得到“满意”的赔偿,近年组织暴力索赔并从中牟取暴利的“医闹”现象日益增多。如何来啃这块医患纠纷的“硬骨头”也是本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委员们关注的问题。
点评:如果能将医院救死扶伤的工作彻底与经济利益剥离,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评定,对减少责任在医院方的医疗纠纷应该会有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医闹”现象,对那些以替人找医院麻烦为牟利手段的个人和团伙进行严厉打击,不让“医闹”现象愈演愈烈。
不仅仅医疗事故对人们的生命造成了威胁,今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和“山寨药”层出不穷的现象,提醒着人们问题食品和药品同样危害巨大。而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问题奶粉在事发后,仍未停止生产。草案强化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侵权责任力度,规定对此情形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