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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不得拒绝患者

http://www.cnophol.com 2009-1-13 10:49:54 中华眼科在线

    本报讯 卫生部昨天发布《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医疗机构急诊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

    医院急诊科是社会急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内急症救治的首诊场所。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

    规范中明确,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建立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症状鉴别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优先。对需要心肺复苏或生命垂危患者应立即复苏和抢救;对急诊危重患者:应在5至10分钟内接受病情评估和急救;对生命体征相对稳定的急诊患者应在30分钟至1小时内给予急诊处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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