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青海省将在省内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试点,切实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
据介绍,青海省卫生厅决定从2009年1月起,在环青海湖三州——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开展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试点,省、州两级医疗机构逐步降低直至取消药品加成率,实行药品收支独立核算,分别管理。
降低或取消加成率后,实行药事管理补偿,切实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2009年下半年,青海省卫生厅还将根据试点情况在全省扩大试点。
据了解,近年来,青海各级政府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全省94%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村医补助大幅提高,在农牧区推行农牧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这些举措无疑将增加收入补偿。此外,省、州、县三级医疗经费补偿比例也大幅度提高,逐步降低药品加成率的条件已经具备。
青海省卫生厅发言人说,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将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解决,药事服务费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来源:医药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