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白内障囊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是治疗儿童外伤性白内障最有效的方法。1997年1月~2002年6月间,我们对30例30眼4~13岁的儿童外伤性白内障行囊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随访1~3年(平均2年),视力较术前明显提高,取得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1997年1月~2002年6月间住院的30例(30眼)儿童外伤性白内障患儿,其中男20例,女10例。年龄4~13岁,平均7岁。右眼18例,左眼12例。角巩膜裂伤23例,炸伤2例,挫伤2例,原因不明3例。外伤缝合术后Ⅰ期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3例,1个月内Ⅱ期手术20例。术前视力光感~0.05者18例,0.06~0.1者6例,不能配合视力检查者6例。
1.2 方法 术前常规裂隙灯、眼A/B超检查,排除合并严重玻璃体积血及视网膜脱离者,根据SRKII修正公式确定人工晶体屈光度,在此基础上上调1~2个屈光度。10岁以下全麻,10岁以上能合作者局麻,在显微镜下操作。做上方角膜缘外反弧形或直线形隧道切口6~7mm,按常规操作植入人工晶体。术中发现13例后囊完整,顺利植入人工晶体。5例后囊破裂合并玻璃体脱出,经前玻切后植入以前囊膜为依托的后房型人工晶体,12例后囊裂口小且无玻璃体脱出,均植入后房型人工晶体。术后全身给抗生素及激素治疗,每日点托品酰胺散瞳,前房反应较重或晶体前有渗出者,隔日球结膜下注射庆大霉素2万U和地塞米松2mg,一般2~4次即可。
2 结果
2.1 视力改变 术前可查视力的24例中,有18例低于0.05,盲目率为75%。术后2例失访,其余28例中,随访1~3年,矫正视力大于0.05者25例,89.2%脱盲,有12例矫正视力大于0.5,其中2例矫正视力达1.0。其他3例因为角膜中央瘢痕及视网膜脱离而视力低于0.05。
2.2 术后并发症及其处理 术后并发症主要有前房炎症反应和后发内障。本组病例术后早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前房炎症反应,尤其是合并后囊破裂玻璃体脱出以及Ⅰ期手术的患儿,反应较明显,其中10例形成了晶体前膜,经治疗7~10天,前膜消退,未形成瞳孔广泛后粘连和瞳孔膜闭。在后囊完整的13例中,术后2~3个月时,均有不同程度的后囊浑浊,视力下降。我们对7例年幼儿童行全麻下Ⅱ期手术截囊,其余6例年长能合作的患儿,介绍到上级医院行激光切开术,术后视力都有明显提高。
3 讨论
由于儿童眼外伤后形成白内障,视网膜细胞得不到充分的光线刺激,必然会发生形觉剥夺性弱视,影响双眼单视功能,严重时形成废用性外斜。因此,对儿童外伤性白内障,必须手术摘除,重新打通视路。单纯摘除或摘除后配戴框架式眼镜,因双眼像差太大,视网膜上影像失真,不能重建双眼单视,患 儿难以接受。角膜接触镜亦不适合儿童配戴。目前,进一步的研究证明,3岁儿童眼部的发育已经具备了植入人工晶体的条件,而且植入人工晶体后,眼部结构接近生理状态,因此人工晶体植入术成为目前治疗儿童白内障、防止斜视弱视的最好方法 [1] 。本组病例年龄最小4岁,最大13岁,术后观察1~3年,脱盲率达到89.2%,效果满意。
关于人工晶体度数,目前儿童近视的发生率比较高,且随年龄增加而逐渐升高,所以,我们认为,在用SRKII公式计算以后,再增加1~2个屈光度,形成轻度近视,适应以后可能形成近视的对侧眼。如果对侧眼已有屈光不正,则根据对侧眼的屈光状态进行调整,尽可能使双眼屈光状态平衡。待术后视力稳定后再进行验光配镜矫正,并根据年龄和屈光状态的变化调整度数,以最大程度的有效预防弱视斜视发生。
儿童晶体上皮细胞活性高,极易增生,尤其对外伤性白内障,术后炎症反应重、持续时间长、容易发生晶体前膜和后囊浑浊,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预防 [2] 。我们体会,除手术操作要特别轻巧、尽量减少眼内操作和用药、将皮质清除干净外,术后每日短散瞳剂活动瞳孔,抗生素和激素点眼及球结膜下注射,减轻炎症反应。对已经形成的较致密的后囊浑浊,应根据情况尽早给予Ⅱ期手术或激光切开,以重建光学通道,提高视力,预防斜视弱视的发生。
关于儿童外伤性白内障手术时机,现在还有争论。我们认为,为了有效预防弱视发生,应根据患儿年龄、晶体浑浊的程度和视力情况决定,而不一定要等1个月或3个月以后、外伤炎症反应完全消退再植入人工晶体,如果这样,就有可能丧失了最佳防止弱视发生的时机。本组3例Ⅰ期手术患儿就诊时,晶体浑浊明显,视力0.01~0.02,我们在进行角巩膜裂伤缝合时,Ⅰ期植入了人工晶体,尽管术后反应较Ⅱ期手术重,但经过上述方法治疗,取得了满意效果,矫正视力分别达到了0.6和0.7。因此,儿童外伤性白内障手术时机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患儿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参考文献
1 贾曙光,王小炬,王尔光,等.从眼的解剖发育探讨人工晶体植入的最佳年龄.中华眼科杂志,1996,32:336-338.
2 郭海科.儿童白内障手术与人工晶体植入的现状.国外医学・眼科学分册,1991,15:260-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