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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生命拖不起

http://www.cnophol.com 2009-2-4 13:30:10 中华眼科在线

  10月30日,江苏省疾控中心派专家到江阴,对老郑工作过的这家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测。11月13日,老郑从省疾控中心拿到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的诊断结论是职业性肿瘤(含苯化合物致白血病)。老郑告诉记者,拿到这份诊断证明书后自己特别高兴,心想有了这份证明,以后看病就有指望了。

  接着,在律师的指导下,老郑找到了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厂不服,随后向南京市职业病防治所申请了职业病鉴定。市鉴定委员会在12月18日正式受理了工厂提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2008年1月15日,由于职业病认定进入鉴定程序,老郑的工伤认定被取消了。

  原以为省里的职业病认定是“证据确凿,板上钉钉”的事,但老郑说,3月20日市里的鉴定结果让他大吃一惊:无职业性肿瘤。

  对此鉴定结果难以接受的老郑马上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委员会申请了省级职业病鉴定。6月5日,省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委员会做出最终鉴定结果: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记到这里,老郑的小本上写了这样一行字:几个月的奔波,努力终于没有让我们失望。老郑说,当时他和爱人以为最终鉴定结果下来这事就基本结束了,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他们意识到,这条维权之路还远没到尽头。

  “这简直是拿我们农民开涮”

  从2007年11月20日老郑第一次向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鉴定,一直到2008年6月,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直在等老郑去证明自己得的是职业病。2008年6月5日,江苏省疾控中心最终鉴定老郑患的是职业性肿瘤后,老郑才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工伤认定得以回复,劳动能力鉴定也顺利得到了结果,但在程序进入最后一刻又发生了意外——仲裁由于工厂提起了诉讼而再次中止。

  老郑告诉记者工伤认定中的一个插曲:2008年7月9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的科长要求他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并且还要拿回安徽老家加盖村委会的公章。然而,当老郑夫妇经过一个星期辗转南京和安徽拿来盖了章的诊断证明书时,该科长又说不要了。说到这里,老郑气得嘴唇发抖:“这简直就是拿我们农民开涮呀!”

  目前,老郑的事已进入了法律诉讼阶段。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在行政起诉书上用了绝大部分篇幅描述了江苏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违法行为”,但是却没有将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老郑列为被告,而是选择将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老郑说:“这样选择的结果是,把我这个利益最相关的当事人作为第三方撂在了一旁。我连去催促开庭的资格都没有。从法院传出的消息更让我心寒。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一审是6个月,但这起案件是无锡市第一起职业病的诉讼案,案情重大,有代表性,依照法律还可以延期。即使一审时工厂败诉,还可以上诉。二审要3个月。慢慢等着吧!”

  谈到这里,老郑一脸苦涩:“听厂里的老乡说,厂领导在全场职工大会上放话了,宁可花钱去政府部门打通人脉,也不会赔郑身贵一分钱。工厂就是要拖死我。”记者试图向厂方核实老郑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当记者在江阴采访时,被告知厂领导在南京;当天记者赶到了南京,采访又被工厂负责人推迟到了第二天;次日,该厂领导再次以有要事需离开南京为由拒绝了当面采访,并提出可以再约时间电话采访;到了约定电话采访的时间,该领导又以手机电池快没电为由将采访推至3天后;当记者提出只是询问几个问题可以简短回答时,该领导又提出让记者再去江阴面谈……这样的一波三折后,记者一直没能听到厂方的说法,眼前反倒更加经常晃动着老郑为维权来回奔波的身影。

  弱势群体维权更弱势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如实提供必要资料”一旦遇到用人单位推诿,指证往往只能由工人自己来推动。

  老郑告诉记者,别说让工厂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就连当初提交职业病诊断材料时让工厂提供营业执照,厂方都不给。最后,老郑只能自己花100元从工商局拿回了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老郑说,第一次职业病诊断的400元诊断费是他自己掏的。“本身诊断就是要让工厂赔钱给我的,他怎么会掏钱来帮我诊断哦。”

  老郑说:“最初到长盛工作的时候是签了合同的,当时工厂说这个合同给工人拿着也没用,就放在厂里好了。现在,这张证明我工龄的合同却不知去向。再说到厂里做现场检测的事,每次专家要到厂里检测,厂方都能提前知道,早早做好准备。有个老乡在专家面前嘟囔了几句,不久他和他的爱人就一起被开除了。因为我的事,已经有好几个老乡被厂里开除。这样下去,还有谁敢说真话?”

  按老郑所说,记者电话采访了其中一名被开除的工人。他告诉记者,他是2006年2月进的厂,比老郑稍早一点,一直在长盛工作到2007年11月。老郑出事后,厂里来过好几拨专家。每次专家来之前,厂里都能得到消息,提前做准备。要么把一些平时用的毒性强的原料藏起来,要么用其他东西替代。有一次竟然就用水替代烧碱装模作样开工。他对专家说了一句:“这样检测有什么用?厂里早就准备好了。”随后,他和妻子就被厂里开除了,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老郑曾先后到江苏省卫生厅、江阴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信访中心上访,甚至找到了江阴市的市长。“但是有什么用呢?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和一个在当地财大气粗、根深蒂固的企业抗衡。”“屡战屡败”后,老郑说他如今已充满了失望。

  卫生监督所称“工作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已经投产多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该公司的职业卫生情况是否得到了有效监督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来到江阴市卫生监督所。几经波折,江阴市卫生监督所的一位副所长接受了采访。在这里,记者听到了这位副所长对《职防法》的理解。

  记者:“长盛化工有限公司是否按照《职防法》的规定,请监督部门做过项目的预评价和控制评价呢?”

  副所长:“有的。长盛很配合我们工作,上个月他们已经通过控制评价了。”

  记者:“在这之前他们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怎么样?比如新项目的预评价?”

  副所长:“你知道《职防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时候实施的吗?”

  记者:“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

  副所长:“就是啊,这个厂建立的时候《职防法》还没有颁布呢。后来他们没有新的项目,所以没有必要做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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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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