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年代都付出了自己的辛劳和汗水,特别是在抗击非典期间,被誉为最可爱的人。但是,就整个行业现状而言,当今中国医师还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他们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他们的权益却很少被提及。显然,这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无疑是所有人眼中的弱者,当所有的指责都指向医生职业道德和技术操作的同时,一些不和谐的插曲也出现了,辱骂甚至殴打医生的事件层出不穷。加强医师的自律行为,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师执业环境,为医生维权,已然成为目前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给医师充分信任和宽松环境
法学专家指出:医师是一项风险很高的职业,同时又维系着人们的生存与健康,根据医疗工作的这一特性,必须给这种从业人员以充分的信任和宽松的环境,只有给从业人员充分的信任和宽松的执业环境,医生们才能最大限度的展示其才华,才能敢于抢救病人,敢于承担责任。基于医务工作者往往要接触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等敏感的私权利。所以,人们才对医生这一职业除有很高的医术要求外,还有很高的道德要求,每一位医生都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要求高而又不能处罚过重,这正是医务工作者区别于其他从业者的本质特征。正是这一游戏规则的确立,才使患者成了最大受益者。
所以,在医患之间、在医疗实践中,必须理清的重要一点是:不能完全以疗效的好坏来简单地判定医生有无过失。因为简单地以结果的好坏来反推是否医疗事故,或简单地以此来衡量一个医生水平的高低,是引起患方误解,引起医患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医学鉴定中被错定为事故的最为常见的原因。所以说医疗风险,说多大有多大,这就是有时人们对医学的误解。其实,医患利益高度一致,损害医方利益必然损害患者利益。如果将在商业消费中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立关系,也定位于医患关系,那么,人们就自然用商业消费的眼光来看待医患关系,由此造成许多认识上的偏见与误解。因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对患者的救助,如果以“扶持弱者”之名,将救助弱者的人打倒,必然会使得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
法学专家进一步指出:由于将病人在医药知识上的弱势,混同于法律上的弱者,错误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生是强势群体,便以朴素的情感使天平倾斜。人们习惯于用大民法视野下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消费关系来认识医患关系,这就意味着医患关系就是一般的市场经济杠杆下的“经营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这种认识,一方面,对于“经营者、服务者”的医生来说,它必然同普通商家一样,以追求高利润和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这是与医疗卫生事业的“救死扶伤”的天职背道而驰的,同时,也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相悖。它给社会带来最直接的负面效应是医院和医生也要一切“向钱看”;既然一般的商业服务和医疗服务都同属于民法、消费者权益法或合同法调整,医院也会在病人越多,医院就越能赚钱的潜意识的驱使下,放弃预防为主的医疗原则,由此医患关系将变的恐怖而不可信任,从而使有很高职业道德要求的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降低到了如此水准上,这实在是一种倒退,这种认识是危险的。这种认识,由于违背了科学的基本规则,以及医疗消费的“不等价有偿”等基本特征,便无疑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激化医患矛盾,恶化医患关系,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谁为中国医师维权?
中国医师维权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医务人员首先要履行法定的义务: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2、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3、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抢救;4、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5、遇到自然灾害疫情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服从政府调遣;6、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7、发现传染疫情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8、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9、因病情需要必须对病人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治疗措施时,须征得病人本人同意;10、向患者及其家属如实报告病情;11、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病人。
医务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1、非经医学技术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不受法律追究;2、豁免权;3、检查权;4、独立处置权(处方权);5、紧急处置权;6、强制治疗权;7、有条件的隐瞒病情权;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9、自卫权。在所有权利中医事人员的医事豁免权和处方权居于重要位置。医患关系是一种救助者的关系,保护好救助者就是最有效地保护求助者,由于医疗行为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它的社会公益性质非常明显,加之医疗服务本身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因此对于这种职业就当赋予刑事和民事的豁免。医师豁免的最大受益者是患者。给医生予以医事豁免权,达到既要提高医师准入门槛,高标准严要求,又要给医师创造最宽松的执业环境,无疑将使医师从中受益,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发挥其潜能,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患者成了最大的受益者,这就是医学的最大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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