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承认旧医改存在问题基础之上,否则新医改便无必要。目前的新医改方案直面现实的鲜明态度,所传达出的是新医改将与旧医改切割的强烈信号。
●曾引起争议的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试点改革意见,最终在定稿中得以保留。“收支两条线”被认为是克服公立医院谋利冲动的最有效办法。
●监管能否到位被认为是新医改成败的关键。实际上,旧医改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正是因为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下盲目推行市场化所造成。方案中有29处提到“监管”,12处提到“监督”。由此可见医改方案制订者们加强监管的决心。
新医改方案六类人享何待遇 图/CFP
4月6日、4月7日,新医改方案(以下简称“定稿”)正式公布,距医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公众发布刚好6个月。
定稿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这意味着新医改已经超过政府层面,亦成为执政党的方针,进一步凸显出新医改的重要性。与此相适应,意见稿中提及的“各级政府”也改为“各级党委、政府”。
6个月来,围绕着征求意见稿,公众、药企、医院等各利益方展开激烈博弈,各方代言人以媒体为平台,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试图影响医改走势,意见稿也因此修改多处,定稿几度推迟公布。
相比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定稿基本框架没有动,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的大势没有变(甚至更为鲜明,比如将“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写入定稿)。但一些敏感细节,如基本药物定价机制、医患关系等,却有着微妙而重要的调整,即便是一字之差,含义也大有不同。
解决“看病贵”仍是重点
新医改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承认旧医改存在问题基础之上,否则新医改便无必要。旧医疗出现的主要问题,被归纳为“看病贵、看病难”,而“看病贵”尤其是重点。因此,新医改方案,着力最重的无疑是“看病贵”。为解决看病贵而推行的医保改革,也被认为是本次医改“五个手指”当中的“大拇指”。
不过,业内多数意见是,作为由来已久的老问题,解决“看病贵”问题决非一日之功。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在强调政府加大投入同时,要求“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定稿则将“明显减轻”改为“有效减轻”。此微小改动亦折射出决策者的务实态度。
记者认为,新医改在重视“看病贵”的同时,亦不应忽视医疗领域存在的其他严重问题,除了“看病贵”,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患关系等问题,同样反应强烈。相比较起“看病贵”,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更复杂,解决起来更困难。正因为如此,新医改将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绝非仅仅是靠加大投入就能解决。
“增进医患沟通”入方案
医疗纠纷是困扰医疗界的老问题。据2006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显示:有超过7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有近60%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聚众围攻医院和医生的情况。医患矛盾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医院在法律不完善、相关制度缺失的前提下片面推行市场化路线,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患者对医院和医生越来越不信任。然而,面对日益严重的医疗纠纷,征求意见稿中却只字不提,让外界质疑有回避矛盾之嫌。在定稿中,则把“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当作医改中一项工作提出,要求“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
把“增进医患沟通”写进医改方案,表明决策者对医疗纠纷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中,患方和普通医务人员其实都是受害者,都成为旧医改错误路线的牺牲品。
新医改方案中一句“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其实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医患纠纷的严重程度,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此处改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似更为妥当,因为在医患纠纷中,总体上患者处于弱势。而卫生部前部长高强曾对此专门提到,解决医患矛盾的关键在医方。
医改离不开法律监管
在“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一项中,定稿比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句: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
监管能否到位被认为是新医改成败的关键。实际上,旧医改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主要体现为医院管理方权力过于集中,而责任过于分散,监督缺失。
大量问题由此产生。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有28处提到“监管”,12处提到“监督”。由此可见医改方案制订者们加强监管的决心。而定稿中对此均予以保留。
不过,意见稿中所提“监管”、“监督”多显泛泛,鲜见具体指向。而定稿中新加入的“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可谓切中时弊。新医改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推进。但我国目前的多部医药法律、法规却有明显缺憾。比如管理药品的根本大法——药品管理法,就未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常规药品管理,造成了一定的监管盲区。除了药品管理法,由已经判刑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主持制定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同样存有不少弊端,致使医院内不少医疗器械要么是没有注册的“非法”产品,要么合法了质量却不合格。该条例三年前就有修订传闻,但至今未见结果。此外,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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