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份《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日前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联合发出。
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目标锁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此为依托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按照要求,在进一步规范和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从统筹基金和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5%以上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普通门诊统筹,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单独列账,不单独筹集。
2009年确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宝鸡、咸阳、铜川、汉中市,要将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合理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他各市也要选择1-2个有条件的县区进行试点。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门诊普通疾病首诊应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对诊断不明确、常规治疗无效等符合上转条件的病例,应向上级协议医院转诊;上级协议医院对病情稳定、需要康复治疗等符合下转条件的,应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转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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