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的老太视力有问题,到本市某医院治疗,医院给老太左眼做手术后,老太的视力不但没好转,反而连累到右眼,老太的家人无奈,只好转院,经过其他两家医院的努力,老太总算保住了右眼,但左眼失明。之后,老太将首家治疗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对老太的诊治中存在一定过失,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老太3万余元。
据了解,老太家住市南区,今年83岁,双眼视力一直不太好。老太称,2006年5月,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本市某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治疗,随后老太住进该院,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于当日进行左眼手术植入一枚人工晶状体。出院后的3个月里,老太左眼出现眼痛、畏光,越来越严重,2006年8月,老太因“葡萄膜炎”第二次住进医院。
老太称,第二次住院后做了人工晶状体取出手术,住院期间左眼视网膜出现漏斗状脱离,随后又做了眼内注气手术。之后,她左眼睛一直发痛,甚至右眼也开始发炎,医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建议其转院治疗,从2006年底到2007年初,她开始在其他医院治疗,经过其他两家医院的努力,她最后总算保住了右眼,但左眼失明。
老太认为,首家医院手术不当,致其左眼失明,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辩称,他们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老太在他们医院治疗的是左眼,而在其他医院治疗的是右眼,他们不应承担老太治疗右眼的费用。审理中,老太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七级。对于首家医院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所经综合分析,认为手术并非急症手术,病人高龄、多病,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所以老太左眼致残是其自身所患疾病及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共同所致,医院的过失参与度为45%~55%。
法院认为,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给患者谨慎实施诊治,如履行义务不当,则应对后果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老太造成的伤害,医院应按55%的责任比例向老太赔偿,医院应赔偿老太3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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