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近日通过《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首次明确了中医药服务在基层卫生体系中的地位、中医药人员在基层卫生机构中的比例、中医药应用在经费保障中的特殊待遇。
《方案》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中提供相关的中医药服务”。《方案》还规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同时要求每个村卫生所要有1名精通中医或会用中西医两法诊疗疾病的医生,并明确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方案》还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对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使用饮片金额的25%~30%给予补偿;应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按患者就医费用20%~30%给予补偿。《方案》同时要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将中药饮片和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提高报销比例;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