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执行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通知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各地要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