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海南省内的公立医院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差错及意外,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将由保险公司埋单。日前,海南省卫生厅与海南省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该省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
据了解,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家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将列入该省医院评审和“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