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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宁波解法”面面观

http://www.cnophol.com 2008-12-16 10:36:42 中华眼科在线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是浙江省宁波市自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原则。由于这一处置办法显示了多项新意,已被国内众多媒体称为“宁波解法”。截至11月底,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疗纠纷257起(患者死亡103起),已顺利协商解决160起。在已协商解决的160起纠纷中,索赔总金额达4114.91万元,实际赔偿506.55万元。

  这项制度的新意是什么?是怎么运作的?记者借浙江省司法厅、卫生厅近日在宁波市召开“宁波解法”现场会之机进行了深入采访。

  共保体和调委会构成“第三方”

  借助“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的做法在各地已有运作。但是,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对“第三方”能否真正不受干扰,能否坚持公平、公正仍存有疑虑。

  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已不是新鲜事,但不同的医院投保于不同的保险机构,会造成理赔处置方法和赔付标准不一。

  宁波市通过大量调研分析,在新制度的设计中,以共保体和调委会两个机制形成了具有新意的“第三方”。

  共保体是指由宁波市4家保险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并联合组建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设立了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简称处理中心)。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向处理中心报案,处理中心即展开受理、调查、评估、协商、鉴定、诉讼及理赔等工作。

  2008年2月29日挂牌成立的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与当事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冲突,办公经费由财政保障。调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处理中心和调委会对医疗纠纷的理赔处理和调解处置时限分别为7天和1个月。遇到医疗纠纷,医院和患者均可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处理中心在受理医疗机构索赔1万元以上的纠纷后,医患双方不再另外协商。遇重大纠纷时,处理中心、调委会及医疗机构协商处置。处理中心在理赔处置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处理中心和调委会严格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全方位向医、患双方公开标准和计算方法,严格规范赔偿程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有13起纠纷从几十万元的索赔额下降到几千元。4起纠纷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患方放弃了赔偿要求。

  据悉,在已调处终结的纠纷中,有19起医疗纠纷医院方报告无医疗上的责任而提出不予赔偿。处理中心反复调查并经专家多方讨论,发现院方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患方的利益。至今,在调处终结的160起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无一提出反悔和异议。

  预防和处置是核心内容

  2007年12月12日,宁波市以政府令形式实施的《暂行办法》对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从预防角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置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原则,许多以往难以解决的难题有了破解对策。

  “这一新制度不仅使医疗纠纷处置体现了人本、和谐精神,也让医院管理中的漏洞有了早发现、早弥补的机会。”宁波市卫生局一位医政干部告诉记者,处理中心和调委会在纠纷处置过程中,会细心梳理医院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方面的问题,并以“第三方”的名义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然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和督促医院整改、追究责任,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公示。这种“阳光”下的医疗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促进管理和预防纠纷发生十分有效。如某医院因违反药品使用办法,造成严重后果,导致病人死亡。调委会在调查终结后,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卫生局递交建议书,市卫生局立即向医院发出《整改和责任追究书》,院方很快就落实了整改和责任追究,并举一反三梳理“漏洞”。截至11月底,“第三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已对84起赔偿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发生单位发出了责任追究和整改通知书,另有27条重大医疗争议防范建议。在这一警示效应下,许多医院自觉开展查漏、补不足工作。

  对偶有发生的“医闹”该怎么办?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王仁元告诉记者,将尸体停放在医院拒不移放是“医闹”中较严重的现象。对此,宁波市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明确: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据悉,9个月来发生的257起医疗纠纷中,患方停尸闹丧41起,患方自行移尸31起,公安机关强制移尸10起,依法拘留27名肇事者,有效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健康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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