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云南省将对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即日起,云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将享受到更多更优惠的医保待遇。
据了解,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将有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报销的具体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高于100元的,统一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高于300元的,统一调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高于600元的,统一调为600元。
同时,参保居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具体调整为: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低于75%的,统一调整为75%;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低于65%的,统一调整为65%;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低于55%的,统一调整为55%。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低于3万元的,全省统一调至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