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和规范相关基本药物的采购,确保采购到的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15项措施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15项主要措施,包括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等。
我国将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指导意见中明确,我国将以省为单位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这一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指导意见明确,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我国将全面调查基本药物价格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基本药物采购机构欠款要付违约金
指导意见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采供”双方的诚信提出了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采购机构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明年4月起不得采购电子监管网以外药企的基本药物
《意见》中明确,明确,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采购结束3日内应公开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