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现在有许多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引发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则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要协助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术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知情权,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