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选择
周熙东
这件事发生在3年前,当时的我正在浙江一所民营医院工作。
那是一个阴冷的冬日下午,我在内科门诊上班。接近下班时间,一位30岁左右的女人走进了诊室。一进门,她就要求我为她继续输液,治疗她久不见好转的感冒。我招呼她坐下后,说:“你别急!我们先量个体温。”趁量体温的空闲,我翻阅了患者的病历本。她因发热、咳嗽持续4日,于前一天来医院就诊,已行胸片、血常规等检查,被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首诊医师予以左氧氟沙星针静点、急支糖浆口服。
诊断准确,治疗也正确。但出于谨慎,我还是照例询问了患者的末次月经时间。这一问吓了我一大跳,她的末次月经是两个月前来的。我急忙嘱咐患者进行尿妊娠试验。
在等待试验结果的过程中,我非常矛盾:如果尿妊娠试验呈阳性,那么是告诉患者要人工流产,还是不告诉呢?不告诉,患者极有可能生育一个不健康的新生儿,这对孕妇的家庭来说是个毁灭性的打击,对国家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孕妇都要禁止摄片,况且左氧氟沙星针及急支糖浆均是孕妇禁用的药品。如果告诉她要人工流产,她就有可能要找医院索赔。这意味着我在损害医院利益,那我还怎么继续在这家医院工作?
尿妊娠试验结果终于出来了,和我预料的一样:阳性。我下定决心,要告诉患者需人工流产!我委婉地对患者说:“你来我们医院治疗之前,已经自行购买了许多药物口服。为胎儿的健康着想,你最好选择终止妊娠。”患者当即表示同意做人工流产。虽然早就过了下班时间,我还是带着她去了妇产科。她咨询了人工流产的相关问题后,表示第二天就和丈夫一起来做手术。
第二天,患者没有来。第三天,她在丈夫及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医院,要求首诊医师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叙述诊疗过程。听说此事后,我的心情很沮丧。最终,患者在得到医院的补偿后,终于躺在了手术台上。这件事情发生后,我在医院仿佛成了“异类”。虽然首诊医师与我关系依旧,虽然我很喜欢那家医院,但我还是无奈地选择了离开。
是什么让我们选择了沉默
过伟华
我曾和一位海外友人聊天,聊起过医疗差错。他说,一位在澳大利亚的中国产妇手术中出现了麻醉意外,麻醉医师非常诚实地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这和用药错误有关。结果,澳大利亚的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出事的麻醉医师已经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不需再处理他。
由此反观我们处理医疗差错的态度和方法,与之截然不同。一个有关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纠纷发生了,医院产科和新生儿科的医护人员首先想到的是修改病历资料,特别是转科时间,好将责任推到对方科室,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科室的责任。
一位外科医师的患者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医院首先会认为医生有责任。在调查、处理的漫长过程中,这名医生因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无法正常工作。医院赔款后,又对他予以20%的现金处罚及行政处罚,以至于这名医生精神上出现了异常,一度请了长病假。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医疗界并不少见。
面对这样的医疗环境、这样的人文文化,医生出现医疗差错,谁还愿意如实告知患方?就是那些有着良好的道德水准、勇于承认错误的医护人员,也有可能顾及所在医院的制度和声誉而选择缄默。不是这样吗?很多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往往只会作医院无过错的解释,却让医生主动向患方认错。就算是医疗环节上有无法掩饰的的纰漏,也很少有医院会主动承认。
在不同的人文环境中,完全可以出现对医疗差错的不同处理方式。当前,要让医生勇敢地站起来承认错误,还有诸多瓶颈。一是我们对医疗差错的处理现状让人担忧。国外有专门的保险机构和患方谈责任、谈赔偿,法律不允许患方有打医护人员、损害医护人员人身自由、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二是医疗机构在发生纠纷或差错后,不是从医院管理等宏观上找原因、找纰漏,而是一味地怪罪医护人员,处理科室或个人。
其实,从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看,及时整改并认真分析医院管理环节和系统上的错误,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根本。
我们曾对发生死亡纠纷的医院进行评析,将病区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医院,并希望尽快改正。在3个月或半年后再到发生纠纷的病区进行调研,结果发现好多科室仍在重复同样的错误。针对部分医院出现的植入性器械纠纷,医院没有分析是器械质量问题,还是医生使用方法或患者术后功能锻炼的问题,一股脑儿地以“钱”了事,以至于连续3年类似纠纷不断,每年赔款达几十万元甚至更多。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医院没有形成医护人员自动认错的氛围。由于医院评审对重大医疗事故是“一票否决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考核也有“纠纷扣分”,尤其还涉及“一把手”院长的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得多数医护人员在出现纠纷后选择隐瞒或避重就轻,不得已而随大流。
(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妇幼保健院)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