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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拟成立专门机构调处医患纠纷

http://www.cnophol.com 2011-6-27 9:21:02 中华眼科在线

  继景德镇在全省率先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后,南昌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草案日前开始在中国南昌网征求意见:市、县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明确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调处医疗纠纷的职责,打击“医闹”将有法可依等等,都是此次立法的亮点。

  6月26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6月30日前向法制办反映。

  医疗纠纷由专业机构免费调解

  “办法”提出,在南昌市和各个县(区)设立的“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

  “医调会”的调解员由医调会聘任。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首次明确,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公安负责查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各司其职。

  记者注意到,“办法”没明确“医调会”与卫生、司法和公安等部门的关系,是平级协作还是各司其职?耐人寻味。

  与此相对应,“办法”要求各个医院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等制度,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

  点评:是否应该赋予“医调会”更大职权,成立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医患纠纷调处小组”,成员包括维稳、公安、司法、信访和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医调会”在这个小组的领导下直接工作,可增强协调能力,提高处置效率。

  实践证明,卫生部门主导下的医患调处效果并不理想,如果按部就班再到司法、公安等部门,能否起到预防作用?医调会”应介入所有医院不能化解的纠纷。

  公立医院仅有万元以内赔偿权

  “办法”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五种途径解决:(一)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申请“医调会”调解;(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医院的赔偿权限,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同意申请“医调会”调解。这意味着,患者家属如果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只能提请行政申请、仲裁直至上法院起诉。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办法”对患者及其近亲属也提出了规定: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治疗;对医疗行为有异议,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点评:五种解决途径看起来很多,但大家都希望不会走到“第三步”,其实八成矛盾是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的,要高度重视调解作用。什么样的人适合当调解员?谁来做医疗事故“判官”才被信任?“办法”应该具体明确。

  患方“谈判”代表不得超过3人

  为了防止医闹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办法”规定,“谈判”时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

  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医患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医疗纠纷发生后,办法对患者及其近亲属也提出了要求,他们不得采取下列行为: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或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等。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南昌“医闹”横行由来已久,涉及很多深层次原因,有时甚至需患者家属所在地的公检法做工作,再次印证“医调会”需“高位推动”,借鉴外地经验,可否由市政法委牵头推动。另外,打击“医闹”的另一面,应该是医疗机构切实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水平,这才是治本之策,“办法”也应该提出具体要求。

(来源:健康报) (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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