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出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程序等重新明确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以促进医疗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修订稿规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定点资格1年;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分为内部管理要求、诊疗服务要求、县外就医的转诊备案制度、新农合服务管理4个部分。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的使用实行限额,省内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即时结报(直补)。
修订稿特别强调探索实行年度次均住院费用承诺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且承诺本年度次均住院费用较低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经统筹地区确认后,可作为本地区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其补偿比例较统一规定的补偿比上浮10%。修订稿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江西省卫生厅、财政厅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告知参合农民协议定点与非协议定点医院的名单和补偿标准,引导参合农民在县外优先选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保参合农民就医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