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有越来越多的大医院被要求使用基本药物。12月26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截至2011年11月,全国已有13个省(区)规定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和(或)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
在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额的比例上,这些省(区)一般要求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25%~35%,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15%~25%。这13个省(区)是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
据悉,对于专科医院基本药物品种配备比例和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额的比例,一些省份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如吉林、四川、陕西相应较同级综合医院比例要求下调了5%~10%,浙江、山东、贵州则规定,经过审批后,可按照开设诊疗科目特点,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
在部分省(区),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与基层所使用的范围有所不同。在2009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基础上,吉林、浙江、山东、四川、贵州、陕西、宁夏将本省(区)增补的化学药品和中成药也纳入基本药物统计范围。河南省还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目录,共计807个品种,其中包括307种国家基本药物。
卫生部统计显示,各地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大多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理解不全面、不深刻,现行的药品顺加作价销售、按药品通用名等比例报销政策,不利于医患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二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缺少既往基本药物实际使用情况,许多地方将通用名相同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一并统计。
有专家建议,国家应加快出台适用于不同医疗机构使用的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配套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合理确定不同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建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基本药物统一报销价格,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基金补偿和控费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