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生部办公厅对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对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时掌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2012年上半年,有媒体曝光广东省兴宁市、翁源县和陕西省靖边县卫生监督所在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乡村卫生室(站)进行医疗机构年审校验中,以“卫生学评价费”、“卫生工程设计费”或“卫生监测费”等名义,向每家卫生室(站)收取300元至500元的费用,涉嫌违规收费。两省卫生厅立即督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不当收费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卫生部在通报中指出,这一事件暴露出个别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甚至出现在监管过程中违规收取被监督对象费用的严重不当行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时掌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内部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行为的界限,不得借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工作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收费的单位应按要求到当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内容、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不得曲解收费项目对应的工作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
据调查,涉事的几家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务费和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没有保障。通报指出,这反映出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财政投入保障严重不足,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全额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通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加强对辖区特别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各项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基本经费保障不到位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消除重大卫生安全隐患为目标,及时主动向地方政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促进地方财政加大投入,保障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短评
从源头上遏制违规收费
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综合执法。作为执法机构,借执法之际违规收费,损害政府形象,损害法律尊严,必须严厉查处,以儆效尤。
在严厉查处涉事机构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执法者之所以违规收费也有现实困境。据笔者了解,目前,把卫生监督执法权力与单位乃至个人经济利益捆绑在一起的行为并不少见。自收自支(或罚没款返还),把收费和罚款作为经费来源,搞“自费执法”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卫生监督机构中也还存在。
保障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经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2005年出台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指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2009年出台的新医改文件也明确指出,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在内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当前,随着医改的推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着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估以及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健康权益的各项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试想一下,作为执法机构,如果天天想着“自己养活自己”,一门心思搞创收,如何能全心全意地承担卫生监管职责?带着创收意愿的执法何谈公平、公正?
当利益驱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原动力,执法部门公信力的丧失将不可避免。我们在严厉打击借执法敛财行为的同时,更需要解决卫生监督机构自费执法、靠罚款“养人”的深层次问题,让地方政府确实承担起卫生监督机构的保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