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殴打另一精神病人,导致受害人眼球破裂、晶状体脱落。受害人家属将打人者和医院起诉到法院。8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定:精神病人到专业医院接受治疗,监护人即将其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发生非医疗原因伤亡医院难辞其咎。遂判令医院对此案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142673.76元。打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则赔偿受害人6.1万余元损失。
精神病人住院,被精神病人打伤
38岁的谢先生系郑州市人。去年3月14日,谢因精神分裂症入住郑州一精神病专业医院治疗,与院方签订了B类住院合同书。去年6月28日,谢先生被同在该院治疗的另一精神病患者胡某打伤,造成右眼球破裂出血,晶状体脱落,右眼眶、上腭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胡某是个“90后”青年,来自河北邢台市宁晋县,事发时近20岁。同样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6月7日入住该医院,家人与院方签订了B类住院合同书。由于侵权人胡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对其伤害行为不予追究。
对这起特殊的事件,胡某一家和医院相互推诿责任。
家属打官司,向医院及侵权人索赔
谢先生的父母认为,谢受伤是由于精神病医院管理不善、监护不力造成。他们选择的医院,是治疗精神病的专科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病人在医院受到其他病人的伤害,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胡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直接侵权人和精神病专业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对此,被告胡某的父母认为,该事件并不是病患儿子胡某本人的过错,属于精神病人无意识的失控行为,自己一家没责任。现有证据显示是谢先生主动向胡某挑衅,引起胡某的愤怒。胡某与原告发生纠纷的当天,是胡某入院治疗的第11天,医院实行的是一级护理,实行封闭式管理,家长的监护权移交到了医院。精神病医院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而被告精神病医院认为,在收治谢先生的过程中,医院对其诊断、治疗均符合医学常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谢先生受到的伤害系其与被告胡某发生纠纷中被胡某所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胡某的监护人曹某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承担。客观上,医院没能力承担住院患者的监护职责。
法院认定医院监护有过错
法院认为,精神病医院与谢先生、胡某的家人签订B类住院合同书,并接收两精神病人住其封闭管理病区治疗后,对病人的监护职责已委托给医院。虽然医院在与病人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的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作为精神病诊疗专业医院,医院对接受诊疗的患者不仅负有相应的诊疗和护理义务,且负有确保接受诊疗的精神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医院虽在形式上进行了封闭式管理,但未尽到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谢先生被打伤,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谢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谢先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胡某的监护人曹某对胡某致人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因医院同意并接收胡某在其封闭式管理病区进行治疗,故曹某已将其对被告胡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精神病医院。曹某将儿子胡某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并无过错,已尽到监护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履行了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谢先生的损害后果,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均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