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等多部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确定9个县(市)作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应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黑龙江省强调,9个试点县(市)都要重点办好1家~2家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家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安排2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准入条件。各地要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的投入政策。
该省明确,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后的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该省提出,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制度,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