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近日下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并通报称,上海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若发生6种情形之一,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医院主要负责人将被告诫谈话。
这6种情形是: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发生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情况,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0分的;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该局强调,凡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