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闻喜法院对一起因小刮擦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庭审观摩。被告人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11月22日晚8时许,夏县的李某与任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郭家庄镇辛村路段时,任某所骑摩托车与站在路边等车的刘某发生轻微刮擦,双方互相骂了几句,任某没有停车就走了。
之后,刘某咽不下这口气,与朋友翟某开车追赶上任某,双方发生厮打。与任某同行的李某上前劝解时,翟某用拳头在其左眼处打了一拳,致使李某左眼视网膜脱落。2012年春节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同年6月23日翟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经闻喜县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后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受损失程度为轻伤。2012年11月23日,翟某的亲属与李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翟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25000元,李某对翟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翟某减轻处罚。
由于该案对广大群众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院领导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庭审,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
3月22日,该院刑事审判庭在四楼大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庭审观摩。经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庭审结束。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