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医学频道 → 医患关系 → 卫生法学 → 正文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侵害医师案件何时休

http://www.cnophol.com 2014-5-8 13:33:32 中华眼科在线

  案例回放:

  中新网4月1日电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那么,在目前两部委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怎样界定和

  明确事实 区分情况

  医闹事件根据引发矛盾原因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医疗纠纷本身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医疗纠纷的升级,出现了对医护人员的伤害;二是此次公安部明确的寻衅滋事、摆放灵堂等七大类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对于第一种情况,还是更多的引导患者及其家属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护医师人身安全、避免医疗机构财产损失。所谓的正常途径已经有很多了,包括:民间的调解机构和组织;官方的法院、公安系统;行政的卫生局、厅等等。

  对于第二种情况,更多的是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并给予处罚。在条文上明令禁止该行为的发生。只所以明确规定,实际上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处罚主体。将违法行为和执行主体明确化,有利于处罚措施的执行。

  明确处罚行为

  根据两部委的规定,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界定的行为来看,基本上是我们在此之前听到、看到和遇到的“医闹”的基本形式,在规定中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分清事实、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对“医闹分子”本身就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处罚有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这些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之前,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疗专业技术问题,当公安人员介入的时候无法根据自身经验判断,往往是做双方工作,劝说促和、不会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该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医闹行为”本身就具有管辖和处罚的权利;不管医疗纠纷中是否涉及医疗过错行为的,只要出现了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就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不会因界定不明出现推诿的情况。

  执行仍然是短板

  在此之前,发生的伤害医生、打砸医疗机构的行为报道的不少了,卫生部、公安部、人社部、司法部出台的措施也不少了。但是,往往是国家部委一边出台新制度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一边是不断的在发生这伤害医师、打砸医院的行为。

  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利。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执行措施。

  从历次恶性事件来看,往往医疗机构没有防护措施,受害医师自己直接面对侵害人;发生了侵害事件后,保障、保卫部门不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纠纷激化前,医疗机构及其社会组织是否做出了充分工作,他们对于矛盾的激化是否存在责任。往往是不发生“杀医案”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师和医疗机构处于有“法律文书的保障”,没有面对犯罪分子的保障,的境地。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很难说还是有保障的。本次,新的两部委规定,再次明确了责任主体,但是,我们担心的仍然是执行的问题,和事前干预的问题。

  积极取证 维权有利

  在我们见到的侵害医师的案件中,我们都通过医院的监控录像,看到了犯罪分子追逐医师、刺杀医师的录像。这些监控录像起到了取证的作用。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尽快的无死角的安装监控并全程监控每一个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及可以做为事前防范的手段;也可以作为日后举证的依据。只有这样才可以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医师维权律师网) (责编:cnophol)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下一条信息: 没有了
  • 更多关于(医患关系,侵害医师案件)的信息
      热门图文

    四招让你告别熊猫眼

    春季如何挑选墨镜健康

    2014情人节约会美妆

    各种眼部问题眼霜的涂
      健康新看点
      健康多视点
    ad推广
      图话健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39健康网眼病新浪福建健康21世纪药店网医脉通眼科新浪厦门健康合肥爱尔眼科一心医药集团重庆桐君阁中国近视网39五官科
    爱尔英智眼科康华眼科网久久眼科网阿里医药眼科网山水画泉州新视力眼科武汉普瑞眼科眼科疾病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8009675号
    本网站由武汉五景药业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