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医学频道 → 医患关系 → 医生维权 → 正文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上海拟立法禁止八种“扰医”行为

http://www.cnophol.com 2014-7-16 11:07:06 中华眼科在线

  由上海市政府起草、审核,上海市首个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地方性规章《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8种“扰医”行为被明确禁止。

  这8种“扰医”行为是: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3、冲击或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5、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及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6、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7、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8、阻挠将尸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草案》明确,医患纠纷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患者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发的纠纷,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隐私保密义务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与患者发生的其他纠纷。

  《草案》规定,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完善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规定医患纠纷一方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应当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

(来源:碑林医学网) (责编:cnophol)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下一条信息: 没有了
  • 更多关于(医患关系)的信息
      热门图文

    女神自拍丽器你造吗 猫

    你会选择合适的太阳镜

    一笔眼线玩转“时妆”

    韩式无痕开外眼角后怎
      健康新看点
      健康多视点
    ad推广
      图话健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39健康网眼病新浪福建健康21世纪药店网医脉通眼科新浪厦门健康合肥爱尔眼科一心医药集团重庆桐君阁中国近视网39五官科
    爱尔英智眼科康华眼科网久久眼科网阿里医药眼科网山水画泉州新视力眼科武汉普瑞眼科眼科疾病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8009675号
    本网站由武汉五景药业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