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政府起草、审核,上海市首个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地方性规章《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8种“扰医”行为被明确禁止。
这8种“扰医”行为是: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3、冲击或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5、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及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6、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7、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8、阻挠将尸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草案》明确,医患纠纷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患者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发的纠纷,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隐私保密义务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与患者发生的其他纠纷。
《草案》规定,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完善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规定医患纠纷一方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应当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