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医托”团伙以健康咨询公司作掩护,分工明确,精心设计骗局。新型“医托”既不属于医疗机构也不属于医师个人,在现有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无一条可适用。
在上海沉寂已久的“医托”近日再次显现,大有卷土重来之势,而且向公司化发展。
据了解,在此前治理“医托”过程中,一些“医托”用各种手段逃避打击。那么,新出现的“医托”又会用到哪些伎俩,有关部门是否已有应对办法?《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新型医托“公司化” 钻法律空子难打击
“医托”再现上海
从浙江带家人到上海看病的任女士出了地铁站找人问路时,遇到了一名热心男子。这名男子听说任女士要去华山医院治疗皮肤病,连连表示华山医院治不好,不如去国康研究中心,那里的杨教授能治。
治病心切的任女士相信了这名男子的话,在“杨教授”那里买了10300元的中药。回到浙江,家人服药后病情没有任何好转,任女士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于是向上海警方报案。
上海闸北警方经前期缜密侦查,在康吉大厦内捣毁了一个“医托”团伙,当场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大量公章、票据、咨询登记卡等,初步统计涉案金额10余万元。经讯问得知,这伙不法分子注册了国康医学科技公司,并租了办公室,请了一名所谓的老中医坐堂。再派“医托”到各大医院、车站附近揽客。
与任女士有着同样经历的张小姐,向记者讲述了她被骗的经历。
张小姐多年来饱受鼻炎之苦,最近季节交替,鼻炎又发作了。张小姐想根治这一顽疾。不久前,她到上海五官科医院检查,医生说是长了鼻息肉,必须手术,否则会影响今后生活,甚至影响呼吸,危及生命。张小姐听了医生的话,有点发怵。在医院,一个年龄相仿的女子跟她搭讪,称动手术很难受,会影响大脑等,还说自己也得过鼻炎,是一个老中医看好的。吃中药既可以免受手术之苦,而且价格便宜,只要几百元就能治好。
抱着试一试的心情,张小姐跟这名女子赶到上海市斜土路的一个小区。在一幢楼房一楼有个房间,里面有穿着白大褂的“医务工作者”和几名“患者”,墙上挂着大招牌——某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老中医”不露声色,为张小姐把脉、查看鼻腔……像模像样,然后开出药方。张小姐一看,药费竟然高达3000多元。“医务工作者”让张小姐回家等公司把中药快递上门。回家后,张小姐越想越不对劲。几天后,张小姐与家人一起赶到看病地点,想讨回3000多元,但那里却已经人去楼空。
据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郑凤和介绍,今年以来,沉寂已久的“医托”再次在上海出现,而且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医托”骗术升级
郑凤和跟“医托”打交道多年,他发现,“重出江湖”的“医托”往往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出现,并向集团化发展,分工明确,骗局精心设计。
郑凤和说,以往,“医托”多受雇于医疗机构或医生,到大医院门口将那些挂不到号、住不上院的患者,用诱惑、欺骗的手段拉骗至其雇主处就医购药,从中获取利益。过去的“医托”大致分为3种类型:民营医疗机构雇用的“医托”、医疗机构内的医生个人雇用的“医托”以及无证行医者雇用的“医托”。这几种形式的“医托”行为,经过近几年严厉整治,已基本消除。但最近出现的“医托”,会以“××健康促进公司”、“××保健咨询公司”等所谓商业集团的形式出现。不法分子先在其他区县工商局注册,披上合法的外衣。然后拿着营业许可证到比较隐蔽的商务楼,与楼宇物业或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把租赁的房屋场所装修布置成“健康咨询公司”,贴上医学宣传画、专家介绍等。
记者了解到,新型“医托”在操作时,一般会分成两路:一路守在医院,假装“病人”或“老乡”,推荐病人去“健康咨询公司”看病;第二路则留在“健康咨询公司”,扮作患者一起看病,并积极付钱抢购药材。据“医托”交代,他们每成功“托”进一名患者,便可提成20元。
据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介绍,他们在处理“医托”团伙时发现,“医托”团伙租赁房屋时,只支付几千元押金,并未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而物业公司唯利是图,在将房屋介绍给承租方的时候将房屋定性为商住两用,这也是“医托”团伙主要隐藏在居民区的重要原因。
新型“医托”难打击
“打击新形式‘医托’存在取证难题。”郑凤和说,新型“医托”团伙经常选择在两区接壤、各行政部门巡查比较少的区域。比如在上海市新桥路查处的一个“医托”团伙,他们的行医地点就是经过精心挑选出的,新桥路处于黄浦区和闸北区交界地带,存在行政巡查盲点,一旦被发现也有利于逃脱。另外,“医托”团伙租住商务楼宇的楼层都比较高,在一楼安装摄像头或安排人在底层望风,一旦发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或民警,立即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告知,停止不法行为,人员逃散。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早已铁锁“把”门了,违法行医证据难以取得。
黄浦区一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表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给监督执法带来较大难题。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没有针对“医托”的查处条款。过去还可以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进行有限的处罚,但新型“医托”团伙既不属于医疗机构也不属于医师个人,遍查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无一条可适用的条款。如果按“诈骗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则需要固定证据链,包括从集团法定代表人雇用“医托”拉患者、“医生”为患者诊治、患者交钱购药取得发票、累计金额超过4000元等环节和标准,而这些几乎无法办到。因为卫生监督员不可能让“医托”连续去骗患者,累计达到足够的金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权限制涉嫌从事不法行为人员人身自由,针孔摄像、照片、录像等证据的效力也有限,便衣取证还有涉嫌“倒钩”的危险。
郑凤和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前提下,需要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能力与技巧。加强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养,提高取证技巧,提高有效固定团伙雇用“医托”、拉骗患者、收费获利证据的能力,一旦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达到“诈骗罪”的钱款数额,就可以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据刑法进行惩处,这样可以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