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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和法律规范“放弃治疗权”

http://www.cnophol.com 2015-3-25 11:24:07 中华眼科在线

  据媒体近日报道,论坛一个网帖称,天津一名刚出生患肛闭等疾病的女婴,家人对她放弃治疗并送到临终关怀医院,志愿者上门救助,家人坚持不予治疗。整个过程在网上直播,引起网友极大关注,并展开应否救治的大激辩。

  据帖子介绍,女婴出生时患有肛门闭锁、多发瘘、肾积水、心脏卵孔未闭等先天缺陷,在医院里接受了13天的治疗。由于病情过于复杂严重,经过全家30余人的讨论后,决定放弃治疗,将女婴转到一家老年临终关怀医院。没有任何的治疗措施,每日只靠一点点水维生,希望她就这样静静地走掉。女婴的遭遇,牵动着网友们的心。有人提出质疑:“父母无权自行决定孩子生死”;也有的表示理解:“优胜劣汰乃自然法则”。

  救无可救时该不该救,网友们激辩的焦点在于“符不符合法律”、“悖不悖伦理”。抛开人性和伦理的束缚,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放弃治疗,实属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次优选择。一方面,对于本人是一种解脱,可以减少病痛的折磨;另一方面,对于其家庭和整个社会而言,也减轻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压力。

  不过,公民“放弃治疗权”必须规范行使,笔者认为,应由两方面作出权威裁定。一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参考其监护人意见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救治。人的一生既要寿命也要质量,在救治无望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和监护人的理性协商,共同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这既可表达不可割舍的骨肉之情,又可体现无可奈何的责任。二是由司法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和监护人的请求作出裁决。正如一些国家为了减少患者痛苦同意实施安乐死一样,可以通过立法列入法律范畴,这同样是对人的生命质量的一种人文关怀。

  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在人们陷于亲情与伦理两难抉择时,社会应给予当事人以通过一定的裁定程序,作出解除患者一生痛苦的负责任决定的权力。

(来源:碑林医学网) (责编:cnop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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