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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避免医疗纠纷小窍门

http://www.cnophol.com 2015-3-25 11:32:24 中华眼科在线

  切肾脏没错,但没有充分告知患者就是有过错的。在最近举办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上,某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宿颖用一起医疗纠纷向参与研讨的多家医院负责人阐述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宿颖介绍,有关诊疗活动的8项内容,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患者,她特别强调,“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是必须特别注意的事项。

  8项内容必须告知

  宿颖介绍,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中,患者李某肾部有个大肿瘤,医生做主手术切除了肾脏,但病理分析发现该肿瘤是良性的。李某认为医院误切了他的肾脏,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但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完全充分的告知义务,因此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宿颖庭长指出,医务人员应告知的八项内容包括:

  1、告知患者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让患者能够对医院是否派出了恰当的诊疗力量作出判断,做到心中有数。

  2、告知患者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患者可从中辨别医疗项目收费的合理性。

  3、告知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告知患者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患者可据此监督医院是否使用了合适有效的仪器和药物。

  5、告知患者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手术不成功带来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告知患者的病情,让患者可以明了安心,积极配合。

  7、告知患者用什么方法治疗、通常有什么效果、可能出现哪些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替代医疗方案需说明

  医院应向患者告知的内容还包括:病情怎样,是如何诊断的;预定治疗方案的目的、方法、侵袭范围、治愈率、副作用等;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替代的疗法;患者拒绝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后的不良后果。其中,“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说明今后将更受重视。

  宿颖强调,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让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从而能够据此作出恰当的判断。当然,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为抢救危重患者而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等情况。

  病历常见12种问题

  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是患者知情权的必然体现,是患者行使对自身健康状况知情权的一种常见方式。宿颖指出,当前医疗纠纷中病历常见12种问题:

  (1)篡改病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利用掌握病历的特殊条件,对病历中的关键内容进行篡改,以达到有利于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

  (2)后补病历。医疗机构将原始病历中的关键部分隐藏,事后再补作病历。

  (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

  (4)检查结果无依据。即病历中记录了某项检查结果的数据,但无相应的报告单、化验单与之对应。

  (5)对医疗行为未予记录。即对实际实施的医疗行为在病历中未予以记录。

  (6)涂改不符合规定。《病历书写规范》第六条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而实践中上述规定所禁止的方法,特别是“涂”的方法被普遍适用。

  (7)记录时间有误。比如根据病历记录,某次会诊发生在患者出院之后,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某次用药发生在患者死亡之后。医疗机构对此的解释一般为笔误,但诉讼中患方一般认为医疗机构在伪造病历。

  (8)病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某病历记录给患者输血1200ml,诉讼中原告提出实际输血量为1000ml,院方对此表示认可。

  (9)病历内容不全。比如,有手术同意书但没有麻醉同意书。医疗机构的一般解释为病历在装订过程中存在遗漏,而患者则认为医疗机构并未向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认为医疗机构在故意隐瞒有问题的病历。

  (10)非医护人员制作的病历。实践中这类人员为医学院在读学生,或刚刚到医院工作,尚未进行医师、护士资格注册的人。

  (11)病例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比如,同一时间的尿量、排便次数、血压、体温或输液量的记录在体温单、护理记录、查房记录上有不同的数据。

  (12)签名问题。主要是患者提出医护人员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来源:碑林医学网) (责编:cnop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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